市科學技術局設下列內設機構:
(一)辦公室。負責機關日常運轉,承擔文電、會務、信息、安全、保密、信訪、政務公開、信息化、新聞宣傳、績效考評、行政審批、督查督辦、機關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等工作。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。負責機關退休人員工作。
(二)法規綜合科。承擔推進本市創新體系和科技體制改革工作,擬訂科技創新政策措施,組織起草相關規范性文件并開展普法宣傳、教育培訓,提出激勵企業技術創新的政策建議。擬訂科研機構改革發展與布局的規劃和政策并監督實施,組織開展科研機構創新績效管理。承擔綜合性調研和重要文件的起草,組織實施軟科學研究計劃、科技智庫等工作。承擔科技監督評價體系建設和科技評估管理相關工作,提出科技評價機制改革的政策措施建議并監督實施,開展科技評估評價和監督檢查工作。承擔科研誠信建設工作。擬訂本市基礎研究規劃、政策和標準并組織實施,協調本市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,研究提出工作任務并監督實施。提出科研條件保障規劃建議并監督實施,推進科技資源和科學數據開放共享。
(三)科技項目與成果轉化科。擬訂科技創新發展戰略、規劃并協調實施,組織開展技術預測,承擔本市重大科技決策咨詢制度運行相關工作。實施本市創新調查制度,承擔科技統計相關工作。承擔建立市級科技管理平臺和科研項目資金協調、評估、監管機制相關工作,協調提出科技資源合理配置的政策措施建議。承擔市級財政科技計劃(專項、基金等)協調管理工作,建設管理市級科技管理信息系統,指導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建設,實施本市科技報告制度。會同有關方面研究提出本市科技重大專項布局規劃建議,擬訂科技重大專項實施辦法,審核實施計劃,提出綜合平衡、方案調整和相關配套政策建議,跟蹤和監督實施,協調解決重大問題。承擔本市技術轉移體系工作,提出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及產業化、促進產學研深度融合、科技知識產權創造的相關政策措施建議,推動科技服務業、技術市場和科技中介組織發展。負責本部門預算相關工作。指導市情報所科技管理平臺管理。
(四)社會發展和農業農村科。擬訂社會發展領域科技創新的規劃和政策,提出重大任務并監督實施,推動重大關鍵技術攻關。促進生物技術發展及產業化,推動綠色技術創新,開展科技應對氣候變化工作。擬訂科技促進農業農村發展的規劃和政策,提出重大任務并監督實施,推動重大關鍵技術攻關。指導農村科技進步和縣城創新驅動發展工作,推動科技扶貧工作和農村科技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。
(五)高新技術與區域創新科。擬訂相關領域高新技術發展的規劃和政策,組織開展相關領域技術發展需求分析,提出重大任務并監督實施,負責高新技術企業的培育,推動重大關鍵技術攻關。提出相關領域平臺、基地規劃布局并組織實施。指導自主創新示范區、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建設。擬訂全市科學普及和科學傳播的規劃、政策。
(六)人才服務與對外交流合作科。提出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政策建議,承擔人才分類管理中相關科技人才計劃的組織實施工作,推動高端科技創新人才隊伍建設。擬訂外國專家管理辦法,推動建立外國科學家、團隊吸引集聚機制和外國專家聯系服務機制,承擔外國專家服務工作。擬訂引進國內外智力規劃和政策并組織實施,擬訂出國(境)培訓總體規劃、政策和年度計劃并監督實施,組織實施重點出國(境)培訓項目。擬訂科技對外交往、科技交流及創新能力開放合作的規劃、政策和措施并推動落實,實施“一帶一路”科技創新合作行動計劃,協調推進大科學計劃和大科學工程。承擔涉港澳臺科技合作與交流事宜。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干部人事、機構編制、勞動工資和教育工作。
(七)市國防動員委員會科技動員辦公室。市國防動員委員會科技動員辦公室設在市科學技術局。貫徹執行上級國防動員工作的方針、政策和法律、規章,研究制定本級科技動員工作的規定、措施;掌握本地區科技資源的種類、數量、質量和分布情況;根據上級要求和戰時裝備保障可能擔負的任務,提出裝備科技動員的報告和建議,制定科技動員規劃及實施預案;指導、檢查本地區科技動員準備工作,做好裝備、科技潛力的動員與征用;協調解決裝備、科技動員的有關問題;組織科技動員理論研究工作;承擔科技軍民融合發展、科技安全和科技保密相關工作。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。
本規定自2019年3月18日起施行。